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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公交司机故意坠江?

    信息发布者:ling853201
    2018-11-08 20:09:25   转载

    这几天关于“重庆公交司机是否故意坠江”的讨论很多。有人认为他是气急攻心激情自杀,有人认为他只是想制造小事故没想到失手了,有人认为他是被闹事乘客打懵了产生错觉操作失误……有很多技术流从各个角度分析得都很专业。

    2018年10月28日上午10时8分,一辆公交车在重庆市万州区长江二桥坠入江中。现场救援指挥部已制定车辆打捞出水方案,全力展开搜救工作。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也有很多读者希望我能解读一下。但我没开过公交车,也不懂万州话,更无法从高糊像素的视频侧脸中看清司机的表情(就算看清了我也不会读心,嗯),所以让朋友们失望了,本文并不能讨论这个问题……

    但引起我注意的是这类讨论下的另一种声音:“如果不出事故,闹事乘客大概率只会被口头批评教育。第二天照样坐你的公交车,不会得到实质性的惩罚。”

    这些评论说的情况存在吗?以我丰富的报警经验来看,我倾向于相信存在。

    而下列文字则是一位基层民警从自身工作的实际操作经验上来探讨了“为什么在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警察处理都倾向于‘和稀泥’?”

    这位民警说的不无道理。

    我要说这是一种“中国式的息事宁人”,可能会让很多人不爽——怎么什么都能扯到中国人?难道美国人是你爸爸?但实证研究证明,这种“和稀泥”的处理方式,确实有文化差异的根源存在的。

    思维方式的差异

    人与人接触,难免会发生各种冲突。而冲突的解决策略(即调解矛盾)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其中就包括文化(差异)因素。

    对于西方文化中的个体来说,他们的思维更偏重逻辑性,因此解决冲突的方式更偏向于采用contentious的方式(一定要把冲突中的矛盾所在搞清楚,就事论事地辩出个谁对谁错);

    东亚文化有个比较显著的特点——重视整体性思维,对待事情总要结合种种外部情况来看,即尽管这个人本身有问题,但也要考虑其他外部因素。(例如:他这事做得是不对,但他当时也是一时冲动了/他都这么大年纪了/他毕竟是生你养你的亲人/他还是个孩子……)

    比如之前影响颇大的中国游客曾先生在瑞典因为看错时间入住酒店遭拒事件,瑞典警方的处理方式就是公事公办:你自己订错酒店还大闹前台,错误在你,直接抬起来丢出去;而中国大使馆的回应则考虑到“他们人生地不熟的”“老人还有病在身”“即使这3名中国游客的行为有不足之处,都不能构成瑞典警察粗暴对待他们的理由”。瑞典警方的做法和中国大使馆的回应就比较典型地体现出了中西方文化在处理冲突时的思维差异(而这件事情如果发生在中国,我相信民警大概率也会采取调解的方式来处理矛盾,不会直接把曾先生及其父母抬起来扔出去)。

    很多跨文化研究都发现相比美国被试,中国被试者更少出现correspondence bias归因偏差,就是只考虑内因,不考虑外因),中国人往往喜欢内外因素结合起来考虑

    这幅图的y轴代表的就是correspondence bias的强度,基本上可以看出中国被试(无论老少)都比较少把错误单纯归因到那个人本身。

    问题解决目标的差异

    除了思维方式的差异之外,东西方文化中对问题的“解决目标”的差异也导致了解决方式的不同。

    在西方文化中,大家更看重个体利益,“解决目标”就是处理问题本身

    但在东方文化下,大家强调的则不一定是问题本身,而更看重维系良好的人际关系。因此,在东方文化下,一个非常有趣的方式就诞生了——调解。不过,请大家不要误会,其实调解在西方也是存在的,只是方式不同。

    例如心理学家Gelfand和Brett,在2004年,曾经写了一本叫做The handbook of negotiation and culture的书,书中着重介绍了东西方文化下的不同调解策略。西方调解策略主要偏重以就事论事地分出对错来解决分歧;而中国式调解,则在于安抚双方的情绪:首先分析各自错误的地方(也就是“各打五十大板”),然后再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也就是“和稀泥”),争取达到最后的人际和谐目标(也就是“息事宁人”)

    “以和为贵”的滥用

    我并不是说东方人的整体性思维方式不对,更没有说内外结合的归因方式不对,因为任何问题的处理策略确实要适应当地的文化,这只是差异,谈不上对错;

    我也不是说“息事宁人”的处理策略在任何情况下都一定不好。因为确实很多情况下,双方各执一词,没有证据,没有严重后果,民警能做的也只有调解;

    但我在反思的是,在“中庸”、“以和为贵”的指导思想下,有时候“调解”的处理方式是被扩大化滥用了的

    比如国庆期间北京刚刚发生的“老人抢孩子”事件中,“认错人了”“是奶奶抢孙子”成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理由;(最后只是拘留了几天,这就大大降低了犯罪成本)

    再比如之前的河南鲁山16岁男生强奸少女,当地检察院给两个未成年人进行“心理辅导”,让双方达成和解……(后来引起舆论关注后改为批捕了该男生)

    还有不胜枚举的家暴案件、亲属之间的猥亵事件,最后往往都是清官难断家务事,只能调解、各打五十大板、退一步海阔天空。(最后往往导致受害方杀死施暴方的极端后果)

    这次坠江事件发生后,还有细心人翻出以往卷宗,发现公交车上以前就发生过“老人抢夺方向盘司机撞树”诸如此类的案件。很多司机表示“如果不撞树,老人根本不会被处理”

    这让我不禁想起了我和我哥们儿排队,制止了一个老人插队,遭到对方拳脚相向后吵了起来(我们当然没敢还手),收银员却表示“挺大的小伙子,和老人计较什么?”

    法不责众、法不责老、法不责闹、法不责亲,可能是实操中导致民警“只能调解”的几个原因。

    但同时也导致了“不公平感”的产生

    “不公平感”导致不理智行为增加

    早在1987年,社会心理学家Greenberg就提出了“组织公平”的概念,代表了组织中的个体对其中发生的事件是否公平的认知。

    组织公平包括了分配公平、程序公平和交互公平。而一旦个体感受到组织的不公平,可以很大程度上影响个体的心理(如产生不满)和行为(减少组织公民行为,比如减少自觉助人行为、组织忠诚行为、组织遵从、公民道德行为等)。

    “中国式息事宁人”的处理策略在某些事件中是适用的(比如普通邻里纠纷、普通家庭矛盾),但如果不合理地滥用(比如抢孩子、抢夺方向盘、殴打司机这样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使没有引起严重后果也不该被“和解”),可能引发的就是事件中“受害方”的不公平感,而这种不公平感往往会导致“受害方”诉诸“自我保护的策略”,从而引发更多的不理智甚至不道德的行为(如故意撞树)——“既然报警没用,那我就用我的方式来写我的法律”

    这几天我看到很多评论说重庆公交坠江事件是“当雪崩发生的时候,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

    我不赞成这样“受害者有罪论”的极端说法虽然闹事乘客和司机难辞其咎,但车上的其他乘客罪不至死(而且我不知道谴责者是如何认定其他乘客没有好言相劝的),更何况遇难者中还有几名人事未知的幼童,难道他们也有辜。

    但我认为的是,

    雪崩发生前一定是有预兆的,

    雪崩的发生是偶然中积累下的必然。

    (一个比喻,如果有误,欢迎地理学家前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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