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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近年底,很多人因为忙不完的工作开始进行加班模式。
沈阳一位公司职员有这样一个疑问,公司的领导没要求加班,可是安排的工作量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根本无法完成,必须加班,这种情况下,企业是否应该支付加班费?
估计这也是很多职场人的疑惑,对此,辽宁人社厅给了明确的答复:自愿加班无须支付加班费;变相延长工作时间属于加班,但是员工必须有证据证明,确实属于用人单位安排了过多的工作任务。也就是说,想证明自己加班了,你得留存好相关证据,才能保护好自己的权益。
那么,职工向企业主张加班,需要提供哪些材料证明呢?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劳动者需要对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可以提供考勤记录,加班审批表等材料。当然,如果劳动者可以举证证明上述材料都由用人单位掌握,用人单位就需要提供相应材料。不提供的,将承担不利后果。所以这事还得完善到制度层面,只要有理可依、有据可查,对于员工或是用人单位才是一个双赢局面。
报道一出,很多网友对辽宁省人社厅的解释表示不满意,纷纷吐槽,但事实上,并非辽宁,全国都是如此。
此前很多报道称,计算加班工资的一个前提就是“加班的事实”,也是法律意义上的加班。具体实践中,应把握以下几点:
单位安排的加班要付工资。支付加班费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即由单位安排的加班才应支付。
自愿工作的不属于加班。如果工作不是单位的要求、决定,也没有单位认可的加班记录,只是员工自愿加班,则不属于“加班事实”,无须支付加班费。
有证据证明加班为单位安排,可确认为“事实加班”。变相延长员工的工作时间,属于加班。前提是员工须有证据证明,确属因单位安排了过多任务,不得不在正常的工作时间以外加班。
苏女士的公司规定,员工工作8小时/天、40小时/周,实行计时工资待遇,但苏女士经常主动加班。合同期满后,公司不再与她续签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苏女士要求支付一年的加班工资,公司以“加班非公司安排”而拒绝,苏女士提请劳动仲裁。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应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仲裁委认为,苏女士未履行公司规定审批手续的加班,属自愿加班,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张女士入职某企业任车间经理,劳动合同约定:根据订单情况,公司安排作息时间,原则上工作不超过9小时/天,保证每月休假不少于2天,工资为1万元(28天计)。3个月后,张女士辞职,认为其工作超过法定时间,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遭到拒绝。
劳动法规定: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天,36小时/月,张女士每月实际工作252小时,超过了法定的最长时间。但对她月工资10000元进行折算,小时工资并未低于当地最低标准。且她未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单位安排其超过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加班,支付额外加班费的要求,不能得到支持。